评论:把自考驾照的权利 放出权力笼子
据人民网报道,我国“驾考”将改革,驾照自学自考或成真。近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调研车驾管工作,他表示,将在全面深入推进车检改革的同时,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公安部正在组织调研论证,争取尽快形成改革具体措施。人们期盼已久的驾照自学自考,或许在此轮改革中有所突破。
在国务院一直力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在近年来社会关于允许自主申请驾考的呼声日趋强烈的氛围中,该给自学自考驾考亮绿灯了。把驾考作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一个现实突破口,把自主申请驾考的权利放出权力的笼子,取消驾校强制培训这一涉嫌违法行政许可的做法,尽快实现自学自考驾照。
从法律上讲,是否允许个人自行申请驾考,首先不是技术和安全问题,更不是利益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严肃的法律问题。驾校培训被认为是申请驾驶证的强制前置要件,而貌似理直气壮的驾校强制培训却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显违背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并没有禁止个人开展驾驶培训。显然,个人申请驾考必须通过驾校考试,完全于法无据,与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背道而驰。
驾校强制培训可谓弊端多多,尤其是在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腐败的土壤。驾驶培训市场的社会化程度低和竞争不充分,容易造成驾校供方市场,催生相当程度的行业垄断,驾校与车管所等主管机关之间,考生与教练和考官之间,都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
其实,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判决驾校强制培训违法的个案,这就是著名的“樵彬诉深圳市车管所案”。早在2007年,深圳市民樵彬因没有驾校培训记录申考驾照被拒,随即把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告上法庭,并最终打赢了官司,成功申领了驾照。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