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飙车扫出马路有待法治创新
前晚,10多名十七八岁的少年在飙车时,有4人跌入建设工地的深坑。长沙市消防战士接到报警后,紧急赶到现场,将受重伤的2名少年救出。另外两名因受伤不重,自己从坑中爬出。(4月20日《长沙晚报》)
城市飙车很危险,前不久,北京就发生一起法拉利撞兰博基尼的事故,引起的社会关注还余波未息,没想到,他城故事很快就在我们身边出现了。所幸,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长沙,两起事故除了车主和车上人员受伤外,都没有伤及无辜。飙车一族“很嗨很刺激”而受伤,难以获得人们的同情,相反,我们应该硬起心肠说出另外一句话:飙车,是道路交通安全不可承受之重,必须把其从马路上扫出去。
“飙车”这个词,或许是国人因应语言表达方便而创造,国际上通用的概念是“超速驾驶”。但无论怎么个名字,对其内涵的一个共识是,这一驾驶行为实乃社会公害,因而各国喊打。从媒体之前相关报道的信息来看,飙车在不少国家都被视为犯罪行为,必被严厉追究,即便他国王子,也得“与庶民同罪”。比如2008年,摩洛克王子在法国的飙车轰动一时,不过王子扮酷的代价是被迅速驱逐出境。
飙车是犯罪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同样有着相关的惩治条款,适用的罪名有两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但不得不说,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惩治飙车,一般都是采用后者,而非前者。那么这其中意味着什么呢?简单的解释就是,量刑不同。记得当年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杭州“欺实马”撞人飙车案,央视著名主持人白岩松曾如此评论:飙车案量刑过轻,悲剧恐非最后一次。
事实果然告诉人们,类似悲剧真的在连续发生。为何在飙车已入罪的前提下,城市街头夜飙现象却屡禁不止?显然,这需要人们从法治的视角再来一次深刻思量。
如前所说,对于飙车案,我国现在大多采用危险驾驶罪进行惩处,而很少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给予严厉处罚。因而,尽管各地城市对于飙车都在严防,但不能不说,这样惩治已有一个严峻的现象摆在人们面前,飙车,现在不只是富人在玩的刺激游戏,在青少年当中蔓延的势头也迅猛,比如长沙这次。事实更表明,当前对于飙车,因为存在查获难、取证难、法律处罚太轻等问题,很多情况下,特别是飙车没有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飙车者只受到教育、罚款等处罚,至多也就是治安拘留。那么,假如我们能增加飙车的违法成本,能切实震慑住“我有钱就任性”,或者“我天生就任性”的飙车族,应该可以预计,情况会逐步改观。
当然,在法律严惩还没有到位的背景下,有两个方面需要人们在现实中积极探索,其一,就是各地城市对于易出现、多出现飙车现象的道路要加强日常监管,防患于未然。其二,就是每发现一起飙车案件,如同不少法律界人士所建议,应顺藤摸瓜追究改装车辆者,或追究俱乐部的民事连带责任。
道路飙车,必须扫出马路;而要达此目标,无论是观照国际还是现实,我们都必须进行法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