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出台第一部政府规章:《抚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05.09.2016  18:47

 

近日,抚州市第一部政府规章《抚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抚州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后,赋予了设区的市一定范围的立法权。同年11月2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授权,抚州等7个设区的市正式拥有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为确保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正确行使,经抚州市政府同意,抚州市政府法制办成立了规章起草小组,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后,起草了《抚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通过抚州市政府网站等向各县(区)、市直部门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后,报请抚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经抚州市市长签署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规定》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解释、评估、修改和废止,附则等。

根据《立法法》关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的规定,《规定》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是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及法律授权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规章则是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程序,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作为抚州市政府立法的程序规定,就着力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立法进行了制度设计,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立法建议权;二是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采取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征求意见会、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三是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有关立法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反馈;四是规定了规章施行后的评估、清理、修改等一系列动态管理措施。

(抚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