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入保护区探险最高可罚5000元

01.09.2015  12:52

  本报讯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报道: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保护区内禁止九类行为

  《征求意见稿》称,保护区按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内,除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实验区内,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野外用火;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狩猎、打捞、捕获、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开垦、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非法占地;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设施;对河流进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变的;擅自野外登山、探险、宿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擅自在保护区野外登山、探险最高罚款5000元

  在保护区内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狩猎、打捞、捕获、收购、运输野生动物,采石、挖砂、取土等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保护森林、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的;擅自在保护区内野外登山、探险、宿营;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但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保护设施的。

  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对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所得的资料和实物予以没收。

  在保护区内野外用火,侵占、破坏林地的,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5年9月8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0046);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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