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拾金不昧奖励10%”值得一试

14.10.2015  10:16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0月12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该《规定》。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新快报》)

  拾金不昧奖励10%,涉及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于拾遗者,如果物品无人认领,警方拍卖后奖励总金额的10%。一种是,拾遗者将物品交给失主本人的,失主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给予10%的回报。对于这个规定,引起了两个阵营的角力。一个阵营是反对者,他们说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赞同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

  平心而论,我是赞成后者的。这样说并非是笔者是一个贪图金钱的人。最起码,对于拾金不昧奖励10%来说,还算不上是道德的沦丧。这对于失主和拾遗者来说都是有好处的。

  无论是承认或者是不承认,“拾金而昧”都已经成为了一个事实。我们固然期盼那个道德高地的“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美好。问题是,即使我们想尽一切办法,动用一切手段,“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已经远离了我们,不可能再回来了,虽然有点遗憾,但是这也是“社会进化”的必然。如果能通过给予合理的奖励,让失去的物品“完璧归赵”何尝不是一件好事情?

  对于失主来说,这本身就是一种收获。虽然丢失了物品很烦恼,很失落,可是主动送还者还是寥寥无几的。即使能够送还也都是一些不值钱的物品。如果真正丢失的是100万,有几个人捡拾后,在没有其他人发现的情况下主动送还?如果不送还,对于失主来说损失更大。能够用这样的奖励制度,让有“拾金而昧”想法的人归还物品,对于失主来说,需要支付的是10万元,找回来的是90万元,这也减少了损失。

  对于拾遗者来说,也没有“白白辛苦”。这是一个物质时代,这是一个忙碌的时代。大家的时间其实也是金钱。“拾金不昧”也是需要付出的,需要寻找失主,需要坐车打的,这不都是费用吗?当然对于一些人来说,他们更希望的是留下这笔不义之财。可是,毕竟留下不义之财也是会有风险的。但是,依然有人会这样做,毕竟利益的引诱对于很多人来说也是难以抵御的。有了拾金不昧奖励10%的规定,他们就可以正大光明的索要奖励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进他们的积极性。

  当然,我们还是希望看到更多的人能够不求回报,这样才是道德的阳春白雪。然而,索要回报也不是多么龌龊的事情。再说了,这也是我们远离“路不拾遗”时代之后的次优选择。不过,对于在实施了拾金不昧奖励10%规定之后,依然还很任性的“拾金而昧”者也该有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