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垃圾分类要摒弃“罚款思维”
●宛诗平
日前,广州市法制办和广州市城管委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对《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进行解读。与旧办法不同的是,《规定》实行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如果垃圾分类的“最后一公里”出现问题,责任人或将最先受罚,“板子”不会直接打到居民身上。
(7月16日《羊城晚报》)
虽然此次广州方面特别强调罚款主要针对垃圾分类的责任人,而不指向于居民个人,但这样的做法依然摆脱不了“罚款思维”的嫌疑。
当然,笔者并不是一概反对在城市管理上采用“罚款思维”,而是认为在配套设施还未完全完善的背景下,轻言罚款并不理智。罚款管的是手脚,而不是心灵;公民的环保意识,是培养出来的,不是靠罚出来的。何况,垃圾分类重在养成习惯,一朝一夕难以改变陈年痼疾,只有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形成自觉行动,才能收到长久之效。
反过来看,世界上很多垃圾分类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恰恰都不是靠罚款,反而是靠奖励来培养市民的好习惯。比如在日本东京,住户把废报纸放在门口,废纸回收部门就会根据废报纸量的多少给予相应的回赠礼品,如卫生纸或胶卷等。在瑞典,许多超市都设立易拉罐和玻璃瓶自动回收机,如果顾客将易拉罐和玻璃瓶投入其中,回收机就会吐出收据,顾客凭借这个收据可以领到钱,以作鼓励。罚其十,不如奖其一。与其让市民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倒不如采取奖励和引导的方法,对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者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以便激发居民参与分类投放垃圾的积极性,让环保行为成为自觉习惯。
有鉴于此,我们在推进垃圾分类的过程中,也要摒弃“罚款思维”,而要多用鼓励、奖励等柔性引导的方式。而在具体如何奖励的问题上,可以结合我国国情,比如,对自觉践行垃圾分类者进行免除垃圾处理费、卫生费的补偿;在社区和居委会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先进个人和单位评选;由宣传、文化、卫生、财政等职能部门,对那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较好的个人和单位在道德模范评选等方面进行倾斜,或者通过分类处理垃圾换取车位使用费、小区管理费减免,等等。这样,市民得益了一点,但对于垃圾分类处理行为而言,则是进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