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沈阳将在建设领域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办理开工手续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4%缴存工资保证金。
《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证金实施差别化管理,首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拒不改正的,人社部门可以启动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
一、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挂靠)承揽建设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不按规定划拨工资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两种情况可以相应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一是连续2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是连续3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本地的下个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相应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首次进入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承接新项目时,要各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近2年内连续发生2次(含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按照合同价款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近2年内连续发生2次(含2次)以上因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要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
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及越级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工资问题,以及被确认为失信或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4%缴存工资保证金。(有修改)
摘自 《辽沈晚报》 2017.02.21 记者 兰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