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将施行 遭遇家暴可申请法律援助

02.12.2013  17:09

   12月1日,记者获悉,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2007年1月10日发布的《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律师每年应承办至少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捐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条例》规定,律师每年应当承办至少两件法律援助案件,但法律援助机构未指派或者安排的除外。

  ●遭受家暴可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规定,民事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等。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援助机构须3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服务

  《条例》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被告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受援人的意愿、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特长等因素,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对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有偿”援助可吊销执照

  《条例》规定,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将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转交他人办理,不得收受任何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受援人隐瞒案件基本情况或者泄露案件当事人隐私。

  律师事务所违反条例,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文/记者陈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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