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时4年搜集万余份证据 太原审判日本战犯全过程纪实

26.08.2015  18:04

被告人住冈义一(右)在法庭上看被害人遗骨的照片,并承认属实。

  1956年6月10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山西省太原市海子边大礼堂开庭,公开审理富永顺太郎的战争犯罪、特务间谍犯罪和城野宏等8名被告人的战争犯罪案。

  驻太原的党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大中学校、厂矿企业等180多个单位和30多个政法机关代表共4000余人参加旁听。

  1952年6月,遵照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指示,刚组建不久的山西省人民检察署会同有关单位成立了“调查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罪行联合办公室”,并从7月起先后接受了由解放军华北军区培训团、公安部、华北行政委员会公安局等单位解送来的136名日本战犯。

  1954年,中央又专门从“最高检东北工作团”抽出10人,由副团长井助国任组长,组成“太原工作组”,协助“联合办公室”开展工作。

  4年间,侦讯人员共取得证据材料18418件。经反复核对,可以正式作为证据材料的4532件,占全部材料的24%,其中包括受害人和被害人亲属控诉书1706件,当地居民的证明和检举618件,战犯同僚和部下的证词材料487件,查询有关闭路298件,有关档案文件410件(包括文件照片363件)书报23份,罪行照片137件,各种勋章、奖状6件,物证127件,其他材料720件;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材料的10920件,占全部材料60%,其中包括控诉和检举材料6489件,证明材料439件,调查报告1892件,其他材料2100件。

  1955年11月,遵照党中央的指示,山西省日籍战犯罪行调查联合办公室抽调干部赴北京,在中央10人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始起草对关押在太原的应起诉的日本战犯的起诉书。

  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家主席毛泽东于1956年4月25日签发,命令颁布。决定明确了对次要的或悔罪表现较好的战犯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对罪行严重的战犯按照所犯罪行和在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的原则,并明确了被告人可使用翻译、自行辩护或由中国律师辩护的权力。

  几天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贾潜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并任命8名审判员,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

  1956年6月2日和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将起诉城野宏等8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起诉书和对富永顺太郎的起诉书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并于特别军事法庭开庭之前先期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

  1956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首先开庭审理富永顺太郎的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案。法庭由特别军事法庭副厅长朱耀堂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建中、审判员军法中校张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军法大尉丁宪邦担任记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军法中校丁明担任国家公诉人,并出庭支持公诉。

  王乃堂律师和倪彬彬律师担任富永顺太郎的辩护人。日语翻译由陈弘等8人担任。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富永顺太郎在侵略中国战争期间,长期从事组织领导日伪交通警务机构和特务机关,犯有搜集中国军事、政治、经济、交通和地下资源等情报以及抓捕、刑讯中国和平居民等罪行。日本投降后,被告人妄图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继续进行特务间谍活动,并以其领导的特务机构“富永机关”的全套侦听设备为基础,所属特务为骨干,侦收解放区军事、政治、经济情报,破坏和阻挠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

  6月12日8时30分,特别军事法庭公开审理城野宏等8名日本战犯的战争犯罪案。

  法庭由朱耀堂担任主审审判长,审判员郝绍安、审判员军法上校张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江君寿、书记员军法大尉丁宪邦担任法庭记录。

  侦处日本战犯工作团副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席太原庭的首席检察员井助国,检察员军法大校黄泽湘,检察员军法中校郭轩,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焕新等4人,担任国家公诉人,并出庭支持公诉。

  冀贡泉、王克勤等6名律师担任8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陈弘等人承担翻译工作。

  公诉人指控,战犯城野宏、相乐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住冈义一等8人在侵略中国期间,城野宏担任山西省顾问辅佐官,其余7人为日本陆军军官和日伪警官时,犯有参加日本侵略、策划和推行侵略中国的各种措施以及残害、奴役中国和平居民和被俘人员的罪行。日本投降后,被告人又积极地从事保存在山西日军实力的活动,策划和组织日军“残留”,妄图在山西建立基地,以便复活日本军国主义。

  6月19日8时30分,特别军事法庭对被告人富永顺太郎进行宣判。审判长宣读了(56)特军字第二号判决书。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翻译人员同时用日语播放判决书。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富永顺太郎在参加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战争期间,犯有参与策划、决定和推行各项警务特务计划措施,组织领导庞大的警察和特务间谍机构建立傀儡政权,进行各种特务间谍活动,抓捕、刑讯、奴役、残害中国人民等罪行;在日本投降后,被告人又犯有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继续潜伏中国,勾结汉奸进行间谍活动,窃取我解放区的军事、政治、经济等情报,破坏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等罪行。被告人所犯各罪性质极为严重,本应严惩,但念其在关押期间有一定程度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精神和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富永顺太郎有期徒刑二十年。

  6月20日14时30分,特别军事法庭对战犯城野宏、相乐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住冈义一等8人进行宣判。审判长宣读(56)特军字第三号判决书。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翻译人员同时用日语播放判决书。

  法庭认为:“各被告人在参加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以日本军政官吏各种不同的身份,参加侵略我国的战争,并且都是犯有严重罪行的战争犯罪分子。按其罪行,均属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本应予以严惩,但是,法庭考虑到各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均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所以,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精神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城野宏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相乐圭二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菊地修一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永富博之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住冈义一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神野久吉有期徒刑8年。

  195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太原机械厂大礼堂举行大会,宣布对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免予起诉决定。驻太原市机关、团体、企业、军队、学校、工人、居民等各界代表及新闻记者800余人到会旁听。会上,侦处日本战犯工作团副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井助国向上中正高等40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宣读了《免予起诉决定书》。

  195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在太原机械厂大礼堂举行大会,宣布对小羽根健治、小宫正香等32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免予起诉决定。驻太原市机关、团体、企业、军队、学校、工人、居民等各界代表及新闻记者800余人到会旁听。

  1956年8月21日,由太原战犯管理所移交抚顺战犯管理所的小林高安、小川恒夫等最后48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抚顺被宣布免予起诉,宽大释放。

  在太原关押的136名战犯,关押期间因病死亡的7名,尸骨送回日本,9名判处有期徒刑,随后被送往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其余被免予起诉的120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分别于1956年6月28日、7月28日、9月1日分三批转到天津,乘日本“兴安丸”轮船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