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强奸索赔20万私了 收到9万后报案
【摘要】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后签下调解协议私了,后因赔偿款未能及时支付,女子报了案,男子最终被判刑。事后,当事双方为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产生争议。5月21日,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确定协议效力纠纷案,确认一份因强奸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
原标题:女子遭强暴后签调解协议索赔20万私了 法律说“不”
女子遭强奸协议私了
2010年,40岁的男子李某通过QQ交友群认识了近40岁的女子张某,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张某觉得李某所说的职业和学历虚假,不想与李某继续交往,并退出交友群。
一天中午,李某来到张某住处欲挽回两人的关系,张某未理会,李某便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次日,张某与哥哥来到李某家,就强奸一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支付被害方精神损失费20万元;第一次支付9万元,余款3个月内结清;款结清后,双方互不干涉。事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9万元。
此后,李某迟迟未能支付余款,张某一怒向公安部门报案。2013年,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3年。不过,李某以调解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
男方称系被逼签协议
李某诉称,双方都是大龄未婚青年,确定恋爱关系后多次发生性行为。双方在被告住处发生关系后,被告打电话将哥哥叫来,说自己被强奸。被告的哥哥提出20万元私了,原告无奈之下才签了“调解协议”,因此该合同应当无效。依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通过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所以,被告应返还9万元。
张某辩称,双方虽有过交往,但不存在恋爱关系,并且事发前她明确拒绝与原告交往,原告对其实施的行为违背她的意志,构成强奸罪。《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家人见证下签订,应当生效,要求被告赔付尚未支付的11万元。
法院认定强奸案私了属于侵犯公权力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就强奸一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就强奸罪达成的协议,强奸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侵犯了公权力,原、被告无权私了,故协议无效,应予解除。李某虽已被判刑,但其过错行为已导致张某身心受到伤害,其给付张某9万元属自愿行为,张某可不予返回还。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实习生:胡燕] 来源: 中国江西网 | 一键分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