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项目表(二)

09.07.2015  18:35

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二)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文号

执行文号

收费范围

收费部门

收费标准(元)

土地闲置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

 

闲置、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5——10元/平方米

土地复垦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

 

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还未开征。

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

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

 

征用菜地或者精养鱼塘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15—45元/平方米

防洪保安资金

省政府赣府发[1995]63号

 

非农业建设新增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规划区内1000元/亩,规划区外500元/亩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经批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按合同约定数额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第16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需使用土地者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0.1—12元/平方米/年

宅基地超面积有偿使用费

省政府赣府发[2000]41号

 

农村村民超面积占用的宅基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5元/平方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