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项目表(二)
09.07.2015 18:35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二)
项目名称 | 批准机关、文号 | 执行文号 | 收费范围 | 收费部门 | 收费标准(元) |
土地闲置费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 |
| 闲置、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 5——10元/平方米 |
土地复垦费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 |
| 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 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还未开征。 |
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 | 《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 |
| 征用菜地或者精养鱼塘的单位和个人 |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 15—45元/平方米 |
防洪保安资金 | 省政府赣府发[1995]63号 |
| 非农业建设新增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 规划区内1000元/亩,规划区外500元/亩 |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
| 经批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 按合同约定数额收取 |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第16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需使用土地者 |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 0.1—12元/平方米/年 |
宅基地超面积有偿使用费 | 省政府赣府发[2000]41号 |
| 农村村民超面积占用的宅基地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3—5元/平方米/月 |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9.07.2015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