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强奸后收钱为强奸犯作伪证犯包庇罪获刑
28.11.2014 12:22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在一起强奸案中,郭某本是受害者,但她却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威逼利诱”下收了钱,随后向公安机关“改口”作了假证,称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事情败露后,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妨害作证罪被判刑10个月,郭某本人也被认定犯了“包庇罪”。日前,海淀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2013年9月,宋某的儿子王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处出租房内,通过言语威胁、强行按压等暴力手段与郭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抓获。
当时宋某人在吉林,在得知儿子王某被抓后,焦急万分,立刻赶回北京,找到两位朋友商量对策。三人经过商议,觉得可以“做工作”让郭某向公安机关“改口”,称其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以此使王某免除刑责。
之后,宋某等三人与郭某取得联系,经过多次接触,以言语威胁、贿买的方式促使郭某前往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事后宋某向郭某支付了6万元。
由于郭某对案情进行了虚假陈述,王某于2013年10月下旬被释放。后事情败露,王某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以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王某的母亲宋某以及她的两位朋友因涉嫌妨害作证被公安机关追捕,后三人主动投案。而本是被害人的郭某,也因一念之差实施了包庇行为,触犯了刑律。
法院经审理后,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宋某和其朋友有期徒刑10个月和缓刑,被害人郭某则犯包庇罪被判处缓刑。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28.11.2014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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