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案改判,“疑罪从无”该怎样以案释法

23.07.2015  00:38

  不仅成功从死刑逆转为无罪的被告人不服,围观者也有不解。如果曾爱云涉嫌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那之前法院在此案上的三度判死,又是如何认定“证据充分”的?

  在经历长达11年的审理,3次判死刑、3次重审之后,湖南湘潭大学研究生曾爱云涉嫌故意杀人案终于盼来结果:昨天上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曾爱云因犯罪证据不足,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判无罪;另一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家属17万多元。值得关注的是,在该案宣判后,湘潭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胡署先就舆论关注的三大焦点疑问作出公开释疑。

  近两年来,依疑罪从无原则改判被告人无罪的个案明显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十八大后全国各地纠正了重大冤假错案20余起,这其中大部分是司法机关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予以纠正的,只有少数几起是因为“真凶归来”而获得改判。

  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并不是今天才有的,但包括“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理念,在过去常见立法与司法的脱节。作为一个阶段性的司法现象,“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等潜规则,留下不少血与泪的教训。曾爱云案在12年后才有了一份“疑罪从无”的判决,虽难称是划时代的伟大裁判,但仍然弥足珍贵。

  从过去的“疑罪不敢从无”,到现在疑罪从无渐成法治常态,当得上用“巨大进步”来描述。但是,对于已获自由的曾爱云来说,“疑罪从无”仍然碍眼且不光彩,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并表示将继续选择“上诉”。

  不仅成功从死刑逆转为无罪的被告人不服,围观者也有不解。为何一案两凶,一人就坐实了故意杀人罪,一个却成了“证据不足”?如我们所知,死刑判决对“证据确实充分”有着最为严苛的要求。如果曾爱云涉嫌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那之前法院在此案上的三度判死,又是如何认定“证据充分”的?

  湘潭市中级法院对此显然有充分准备,判后的公开释疑中主要就是围绕判决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展开的。这样的以案释法,有利于民众从鲜活的个案中感受到法律文本的真实落地。

  法院以案释法,是自媒体时代司法能动的需要。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同时也“人人都是法官”。我们无法阻止时代的脉动,更无法消除人们对个案的关注。要让民众共享“看得见的正义”并逐步建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释法也就成了必要的司法活动。

  但是,对于曾爱云案来说,法院以案释法也有可追问之处。一是在强调法官办案终身责任制的当下,由当值法官来释法,较之新闻发言人代表法院来释法,更合乎司法规律。不管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多么优秀,他毕竟不是亲历庭审的当值法官。要说对案件事实、证据的了解以及裁判所依据的经验与逻辑,还是当值法官更为熟悉,也更能“”得准确与全面;二是法官以案释法的主要载体要放在裁判文书上,案外释法只能作为裁判文书的补充,且这种案外释法当以“必要性”为启动原则。希望湘潭中院能早日公布曾案的裁判文书,以回应那些仍在大呼“看不懂”的围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