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协原副主席阳宝华案择期宣判 当庭数次流泪
湖南政协原副主席阳宝华案择期宣判当庭数次流泪
中新网7月14日电 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涉嫌受贿案14日在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阳宝华被控受贿1356万余元,阳宝华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时真诚认罪,数次哽咽、流泪,本案将择期宣判。
检方指控,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阳宝华利用担任湖南省岳阳市委书记、长沙市委书记、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湖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妻曾寿涛、其子阳昀、其妻弟曾云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56万余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阳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宝华犯受贿罪的案发情况,以及涉案款物扣押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被告人阳宝华对多起受贿指控均表示无异议,法庭上未作自行辩护。
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阳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阳宝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35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还认为,被告人阳宝华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阳宝华受贿所涉及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宝华犯受贿罪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也无异议,但对其中两笔、共计276万余元部分的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该两笔款项不能定性为受贿款。
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阳宝华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法定情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且阳宝华具有诸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审判长随后宣布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阳宝华向法庭作最后陈述。阳宝华真诚认罪,数次哽咽、流泪。
阳宝华表示:“起诉书对我起诉的基本事实,我没有异议,面对自己的所做作为,我应当承担这个责任。我知罪,真心认罪悔罪,并接受依法对我的惩罚,服从依法判决。我真心诚意的接受法律的判决,利用我的经历教育我的家人与后代。今后我一定洗心革面,悔过自新,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11时56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择期宣判。
2014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随后,中纪委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阳宝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阳宝华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阳宝华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3月,最高检发布消息,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阳宝华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检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开资料显示,阳宝华是衡阳市衡山县店门镇双峰村人,1947年9月生。硕士,中共党员,1968年参加工作。
阳宝华曾任衡阳市化工局局长、中共衡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中共岳阳市委书记、中共长沙市委书记。2008年2月—2011年1月,阳宝华任政协湖南省第十届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2011年1月,阳宝华卸任政协副主席职务,2013年5月18日,获准退休。
通过公开报道检索,阳宝华最后一次公开亮相是在2014年5月8日,出席长沙市首届花鸟画展的开幕式。
此外,阳宝华也是十八大以来湖南落马的第二名省部级高官。早在2013年12月,时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的童名谦在任上落马,成为十八大后湖南“首虎”。2014年8月18日,童名谦因玩忽职守罪被北京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