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府征地补偿标准遭质疑 村民:被旧协议糊弄
图为林方光等人持有的土地承包证。
林方光告诉记者,最终没有拿到补偿款的原因是由于老城开发区有关领导认为每亩四万元的价格太贵,不同意照此补偿,只同意按照《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口保税区区位项目调整用地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标准进行补偿
近日,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美且村村民林方光等人向《法制日报》反映,该县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在2012年底征用该村土地时,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问题上仍采用澄迈县2008年出台的标准,并未适用海南省2009年出台的相关标准。他们对此提出质疑:为何用旧弃新?
记者就此进行了实地调查采访。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昌回应称,其实澄迈县2008年出台的补偿标准比海南省里后来出台的标准还高,政府这样做是让利于民。此说法招致村民一致反驳。目前,林方光等村民已向海南省一中院提起诉讼。
复耕地上村民种树
据林方光介绍,上世纪80年代海南建经济特区时,引发了一大轮开发潮,炒地皮很热。1988年前后,澄迈县一家地产公司在炒地皮热潮中与美且村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协议,按每亩3500元的价格,美且村出让土地600多亩。该公司取得土地并将其进行平整后原本想转手牟利,后因泡沫经济破灭,该地块卖不出去,导致土地被长期闲置。
“后来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政府部门就动员我们村的村民自筹资金在这块土地上恢复耕种。”林方光说,由于原有的水田已被破坏,只能种植经济作物,于是从2008年开始,他和其他村民合伙在原属于该村的耕地上种植绿化树。其中,林方光本人种植枇杷树6亩多共计1128株;吴开东种植荷花心树2.8亩共计940株;林升飞种植枇杷树7.4亩共计1285株;林升苏种植重阳树3亩共计696株。
2012年下半年,老城开发区和老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林方光等人,称他们种树的土地准备被征用,要求他们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理。2013年年初,经双方协商,以每株500元的价格把所有的树留给政府作为道路绿化用树,并签订补偿协议。林方光说,当时补偿协议只签了一份,就被工作人员带回说是要向领导汇报,后来就没了下文。
2013年2月,林方光等人发现,老城开发区有关部门在补偿款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强行将他们种植的价值约100万元的景观树毁掉。他们非常着急,立即与老城开发区和老城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交涉,但均无果。
补偿标准遭到质疑
“我们种树的地方,现在开工已将近一年,有些楼房甚至都已封顶完工。可到目前为止,我们连一分钱补偿款都没有拿到。”林方光看着已经被推掉近半的林地说:“2012年底在没有处理青苗补偿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铲掉了一半。我们知道了去阻拦,当时他们(开发区管委会)这才同意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补偿给我们,我们也接受这个价格,工地也就正常开工了。”
林方光告诉记者,最终没有拿到补偿款的原因是由于老城开发区有关领导认为每亩4万元的价格太贵,不同意照此补偿,只同意按照《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口保税区区位项目调整用地有关问题的批复》(澄府函[2008]50号文)的标准进行补偿。
林方光说,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文)规定:“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花卉、景观苗木、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之前,他们按照这一规定和老城开发区以及老城镇政府谈好的价格是每棵500元,树留给政府搞绿化用。而按照澄府函[2008]50号文的标准,每棵树他们只能获得最高50元的补偿。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在澄迈县国土局、老城开发区与美且村2010-2012年间签订的多份征地协议中,关于青苗补偿标准的描述均为“青苗、坟墓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澄府函[2008]50号文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正是这一描述让林方光等人认为,老城开发区是在用旧的补偿标准糊弄他们,并为此多次上访。
迁移费用每亩6千
今年1月3日,老城开发区管委会突然给林方光下了一份在他看来属于“最后通牒”的书面通知,称林方光种植风景树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相关证明,且复耕行为未经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批准,因此原则上不予补偿。但“为推进项目建设,本着和谐征地的原则,同意给予你方每亩6000元的迁移费用”,要求林方光在1月11日前办理迁移手续并自行迁移,1月下旬,他家的风景树大部分都被人砍掉。
“别说给我们几天时间,就是一个月时间也未必够,这么多树让我们迁移到哪里去?”林方光认为,这是老城开发区为了少给或不给补偿款而逼他们就范,他们不同意就会被强制执行。
对于村民的质疑,老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莫仲敏不愿就补偿标准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称现在他们对此事已经有了处置方案。当事人如果对处置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了澄迈县国土局局长王昌。王昌表示,其实澄迈县2008年出台的补偿标准比省里后来出台的标准还高,而且还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补偿,政府这样做已经在很大限度上让利于民。对于个别人的无理要求,不可能支持。对于澄府函[2008]50号文的效力问题,这位负责人未作正面回答,仅表示目前征地一般都不会按照这一标准。
记者获悉,林方光等村民已向海南省一中院提起诉讼。本报将持续关注。文/图 本报记者 邢东伟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