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审核(配合省政府采购办办理)及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审核(配合南昌海关办理)

18.12.2013  15:29

(一)办事依据

1、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配合省政府采购办)审核: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财购[2008]23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

2、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审核(配合南昌海关):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2)《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

(3)《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令)。

(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

(二)申报条件

1、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配合省政府采购办)审核:

(1)江西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征求科技管理部门的意见。

(2)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

2、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审核(配合南昌海关):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

(三)申报材料 (一式3份)

1、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配合省政府采购办)审核:

(1)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的请示文件(原件、盖章)。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原件,盖章)。

(3)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原件,盖章)。

(4)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复印件,申请单位盖章,原件现场核对)。

(5)专家组成员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2、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审核(配合南昌海关):

(1)向省科技厅和南昌海关(内容一致)分别提交相关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的请示文件(原件,申请单位盖章,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2)申请单位与科技部(或省科技厅)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或由科技部(或科技厅)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文件(复印件,盖章,原件现场核对)。

(3)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盖章,原件现场核对)。

(四)审批程序

1、单位申请:根据上述要求,申请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完整、有效的书面申请材料。

2、各自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报至受理部门。

3、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专业技术初审: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仪办)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对审查不合格者,通知申请单位;对审查合格者其申请材料报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4、条财处审定:条财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审查不合格者,由省大仪办通知申请单位;对审查合格者,同意其申请,并由省大仪办通知申请单位。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受理。

2、形式审查、专业技术初审:10个工作日。

3、条财处审定:5个工作日。

(六)承办部门

受理部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委会办公室

受理地点:南昌市北京东路171号省分析测试研究所118室

联 系 人:王璟

联系电话:0791-88333176、88307094

管理部门: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分管人:张晓南

联系电话:0791-86253872

地      点:省政府大院北二路53号省科技厅911室


(七)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