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规范减刑假释 严惩以权花钱“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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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指导意见,即使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无期徒刑罪犯予以最高额度的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其最短刑期将比之前规定的增加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最短刑期则增加了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春节前,销声匿迹数年的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再次成为新闻热点。2007年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张海,通过贿赂监狱管理人员、伪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后获得一次改判、两次减刑,缩短刑期9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出狱,随即逃往海外。事后,检察机关对与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有关的共24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法司法腐败案件。针对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中央政法委日前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提出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等明确要求。
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实际执行刑期相对延长
以往,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的案例多发生在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犯身上。因此,指导意见在全面规范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对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的规范要求。
按照刑法的规定,“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是获得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指导意见对此作出更详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要求对“确有悔改”的认定除了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措施,积极消除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对于以“技术革新”和“其他贡献”为由的立功表现,意见要求必须是罪犯独立完成,并且经过省级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减刑快、间隔短是所有违规减刑案例的共同特征。此次指导意见要求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按照意见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2年后方可开始减刑,且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两次减刑应间隔1年至1年6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3年后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两次减刑应当间隔2年以上。照此推算,一名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按照规定予以最高额度的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其最短刑期将由原来的13年增加4年,至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最短刑期则增加了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此外,对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罪犯,指导意见除要求从严把握疾病范围和条件外,还明确规定不积极配合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重要事项网上录入、“全程留痕”
为防止过程不透明、暗箱操作等,指导意见提出了“三个一律”,即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等,一律开庭审理。
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对于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至关重要。来自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68776人,其中既有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的纠正意见,也有对人民法院、省级监狱管理局等机关裁定、批准不当提出的纠正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刑罚执行机关在决定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审判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都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指导意见还要求推进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上确保监督到位。
指导意见还要求建立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制度,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由地市级政法机关向相应的省级政法机关报备;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则由省级政法机关向相应的中央政法机关报备。
执法司法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据统计,2008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2341件2752人,其中仅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就有180件222人。对此,指导意见重点强化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承办、批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要求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并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对于医院、医生等非执法司法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出具虚假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违法违规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意见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中央政法各单位根据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正在研究完善和细化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依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