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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等作为不合格条件,体现在全国至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体检标准中。12月2日,在“国际残疾人日”的前一天,来自北京、江西、河南、四川等七省市的八名残障人士决定,以信件的方式向教育部以及31个省级教育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欲解开歧视原因谜团。
参与者包括肢体障碍、视力障碍以及听力障碍者,他们现在从事着不同的职业但却有共同的梦想,都希望有机会站上三尺讲台。
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多地被指有残障歧视
申请人之一的杨仁良是一名视障人士。
早在2011年,杨仁良就曾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过一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残疾歧视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当时调查显示有21个省份存在肢体障碍、视力障碍以及听力障碍方面的歧视,还有部分省有关于五官是否端正、仪容仪表等与教育教学能力不直接相关的歧视性规定。”当时,杨仁良联合三名残友向教育部递交了一份建议信,提出统一全国教师体检标准,修改各省体检标准中的歧视内容。
两年过去,杨仁良对《调查表》进行了一次调查更新。经仔细对照分析,他发现,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仍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保留或部分保留残障歧视条款,只有广东省大面积删除了残障歧视类条款。
杨仁良最新《调查表》对北京、河南等21个省份就听力、视力、肢体、五官面部、精神病史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一一列举,江西省位列其中。
新法制报记者此前曾以《身高1.45米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个子矮不能当教师”规定应取消》、《江西拟废除教师“身高体重限令”》等为题对此类歧视行为进行了系列报道,并最终促成我省于2010年修订了《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确定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取消身高、体重的限制,另取消了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但是,不合格条件中,“上肢、下肢均不能运用或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和显著胸廓畸形者”等条件仍在其中。类似限制,同样出现在其他部分省份。
八名残障人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新的调查结果表示,残障群体仍在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提出申请的八名人士认为,现有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对残障人士造成了就业歧视。于是,他们决定,向教育部以及全国31个省级教育厅(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他们要求教育部公开是否对各省级教育厅(局)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进行了备案;如有备案,是否针对残障歧视内容进行过审查。
向31个省级教育厅(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为:一是当地制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法律依据以及制定该标准时的会议纪要,二是否对当地颁布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进行过残障歧视审查。
“我们想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这种方式,敦促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修改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中涉及残障歧视的内容。”参与本次申请信息公开的听障人士仰国维表示。
据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上述被申请的教育主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残障“教师”因无证致同工不同酬
仰国维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名“教师”,在学校担任教学、教辅以及科研工作,另外还受邀在另外一所高校兼任授课教学多年。
但是,因为听力障碍,仰国维一直没能通过教师资格的体检,也就无法获得教师资格证。
“明明知道自己是教师,但是却一直没办法拿到教师资格证,无法被认可,这种辛酸,怎么能说得清楚、道得明白啊!”
据仰国维介绍,全国和他情况类似的还有不少,很多残障老师奋斗、奉献在教学工作一线。
“没有教师资格证,对编制、职称等便产生直接影响,导致同工不同酬。”这种现状,参与本次申请的四川残障人士朱雪萍深感无奈。
更多的残障人士则是被挡在了三尺讲台之外。黄锐毕业于师范院校,但由于体检标准歧视性条款的存在,让他不得不放弃了教师资格证的考试。“它限制了我的就业渠道。”黄锐说。
“中央要求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这么多年来依然从制度层面歧视残障人士,我认为他们不管是服务态度还是专业素养,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黄锐表示。
“残障歧视条款与上位法精神相违背”
“这些体检标准中的多项歧视性条款,大多来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中等、高等师范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当时的招生标准早已被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所取代,但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并未作相应调整,这导致大量歧视性条款的沿用。”因多年的关注,此次申请参与者之一、来自安徽省的肢残人士王菁表示,这里面也的确存在一定的历史原因。
不过,今年国际残疾人日“消除障碍,共建一个包容和发展的社会”的主题,让他们感受到些许明亮与温暖。
同时,让他们深受鼓舞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此外,记者查证获悉,今年8月19日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同时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
来自北京的公益人士陆军认为,教育部门大部分属于事业单位,应该作出表率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消除影响残障人士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公益人士谢斌则认为,评判一个人是否胜任教师这个职业,应该看重他的能力水平而不是身体是否残障,各省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在制度层面对残障人士造成了就业歧视。
公益律师李方平则指出,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中含有涉嫌对残障人士的歧视性条款,与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促进就业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上位法的法律精神相违背,因此,对于这些条文的修改是必要的。
文章链接: 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存歧视 八残障人士申请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