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 敦促涉毒犯罪在逃人员尽快自首

18.02.2014  12:27

        广东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

        敦促涉毒品类犯罪在逃人员尽快自首 8月1日前投案自首从宽处理

        为加强禁毒整治工作,依法惩处涉毒品类犯罪行为,同时敦促涉毒犯罪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昨日联合发布通告,即日起至今年8月1日前,涉毒品类犯罪在逃人员自动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投案自首的,给予从宽处理。

        通告指出,涉毒品类犯罪在逃人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方式投案,本人在下来10日内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经亲友教育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均视为投案自首。

        在通告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法定最高刑在有期徒刑5年以下,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一般不采取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同各类违法犯罪作斗争,对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凡威胁、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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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种方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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