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文假冒图书权利人 巨额索赔百度被驳
3月7日,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文)起诉百度侵权案一审落锤宣判。法院驳回了中青文299万的高额索赔,认定百度文库是信息存储空间,不存在直接或共同侵权,也不存在明知应知过错。同时,鉴于互联网相关版权诉讼情况和背景较为复杂,其各种纷繁表象下的法理认定有较大难度。针对中青文提出的三本侵权书中的一本,百度需给予35万元费用弥补损失,而另两本涉案书籍,法院认定中青文并非权利人,其无权就涉案图书主张侵权赔偿。
据最新数据显示,百度文库拥有将近一亿的文档量,针对这些海量信息中的三本书,法院认定百度不属于明知和应知范围。对此,行业专家认为,在这种海量数据中监测某一微小数据,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除非有目的去查找,否则很难检索到,不仅是百度,目前任何一家互联网公司都做不到。此外,百度文库也没有在主页或者显著位置进行过相关推荐,更也没有利用涉案文档文库平台进行盈利,依然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其实此类案件早有先例,百度文库有文档量尽一亿份,此前只经历的20多起诉讼,败诉的数量更是微乎其微,仅为个位数。这次在百度文库的产品定性上,法院延续了一贯的认知。以最近一起2012年朱金泰起诉百度侵犯著作权案被驳回为例,法院认定“百度文库”不是内容提供商,而是提供网络服务提供商,从性质上讲,百度文库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信息存储空间的判断标准是,平台上的内容是根据系统自动指令由用户上传并发布,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系统和固定程序以自动接收用户上传的内容,而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编辑、整理、加工,也不上传任何内容,即属于典型的信息存储空间。本案中,中青文起诉涉案的三本书均是由网友自发上传,不是百度公司上传,百度文库属于典型的信息存储空间,且百度对上传用户的后台信息和记录进行公证并作为证据上交法院,法院予以采纳。百度从未对其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亦未从涉诉作品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文库财富值的奖励机制不过是为了激励网友共享更多文档,不直接或间接与经济利益相关。
判决中,法院对百度公司DNA反盗版比对系统以及相关措施起到的积极作用给予肯定。百度文库从法律层面上,主动开发版权保护机制的做法已经在履行更高的社会职责。
据了解,百度在2012年就推出了反盗版DNA技术,有效拦截了恶意盗版盗链,这项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版权识别系统,从源头上杜绝了盗版文档上传问题。今后,百度还将全面升级绿色版权资源库,通过技术手段和行业合作,有力打击盗版,保护版权。
此次诉讼中,中青文总经理刘炜多次在场合诋毁百度形象,散播个人极端言论,对百度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百度方面律师表示:“在版权问题上,百度建立了及时响应投诉举报机制,对于涉嫌侵权的文档,一经权利人通知将第一时间进行删除适用于避风港原则,无论于法于理,这次中青文的诉讼都很难站的住脚。”他同时表示:“刘炜为了一己私利在多个场合对百度文库不断进行名誉攻击,或将对刘炜提起名誉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