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章:收缴千万元“红包”,仍需完善制度
记者20日从广东省纪委获悉,2014年广东省各级廉政账户收缴“红包”礼金6500多万元。(1月21日《广州日报》)
鱼为诱饵而上钩,人为贪婪而落网。不收“红包”,杜绝被人“钓鱼”。这是每个党员干部应知的基本常识。然而,还是有些官员收取了“红包”。为了避免这些走在犯罪边缘的官员,各地设立了“红包”收缴专用账户,要求党员干部对无法拒收的“红包”限期上交。否则,一经查实,从严惩处。这种做法既能避免官员犯错误,又能得到资金由于民生事业,者实在是一举两得的好事。应该肯定,值得推广。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这一规定包含了各类现金“红包”以及银行卡、购物券等,以及各种充值会员卡、可支付现金卡。因此,各级纪检机关开设廉政账户,专门收缴“红包”这是反腐的有力举措。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做法还有漏洞,必须坚决堵住。
各地设立廉政账户收缴“红包”,因为制度不健全,很容易被贪官钻空子。曾经担任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副秘书长的魏力生,先后收受他人款项49笔,共计现金327万余元,还有购物卡、银行现金卡、黄金等。他只是上交廉政账户75万余元。还有的贪官收取多人红包共计50万元,只是上缴10万元,一旦其中有一两人东窗事发,贪官就会振振有词地说“他们送给我的‘红包’早就交给廉政账户”了。
为了防止发生贪官多收少缴“红包”这样的事情,廉政账户亟待进行系统升级和完善制度配套。这就要求改变现有的匿名上缴为实名上缴——哪个官员上缴的一目了然,便于查实。还要改变现有的无名目上缴为有明目上缴——必须说清楚“红包”来自何人,并且追究送“红包”者的责任。如此一来,送“红包”者自然就会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谁还会做这种赔本的买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