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遏制哄抢,涉案人多也要处理
■ 来论
哄抢者事后很少得到警方的打击,这纵容了法不责众社会心理,导致民众误认为可以不抢白不抢。
甘肃省榆中县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查处。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等处理。
近年来,类似的“中国式哄抢”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每次被哄抢的财物不一,但都给被哄抢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事实上,这些哄抢者已经构成了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更严重的是,如果财物价值达到了起刑点或者在哄抢过程中使用了暴力,甚至将构成抢劫罪。
遗憾的是,多数情况下,哄抢者除了在事后受到一些道德批判外,很少得到警方的打击,这也引起了恶性循环,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更纵容了法不责众社会心理,导致民众误认为可以不抢白不抢。
而警方对本事件的处理方式显然和以往不同。先是在场面难以控制时,民警站在高处鸣枪示警。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稳定现场效果。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民警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而现场民警使用的防暴手枪并没有致命性,符合相关规定。在事后,更是在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情节和悔改表现对违法者作出了不同程度的治安处罚,这也体现了执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值得肯定。
当然在这起哄抢事件中,当地警方的表现也并非完美。比如,开枪民警在挥手驱离群众时忘收起手枪,导致枪口不慎指向群众,这既存在危险,也反映出警员面对类似情况经验尚有不足。此外,该事件发展至此,仍无人退赔。实际上,这些哄抢者是共同侵权人,如果无法证明谁抢了多少,则应该就相关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警方也有职责在执法过程督促赔偿或者促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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