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出台《新余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29.09.2016  05:07

近日,《新余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1号令形式公布。《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年4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授权,我市正式拥有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市政府作为立法主体之一,不但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还可以拟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因此,为了确保政府立法权的正确行使,保证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规定》,并发往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同时还将《规定》全文公布于“新余市政府网站”和“新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后,报请新余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定》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附则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均属于立法范畴,《规定》作为政府立法的程序规范,不但对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还重点对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为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设计,重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扩宽了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范围;二是增加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主体;三是规定了多种形式的意见征集方式;四是明确了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进行第三方评估以及召开听证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