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首例环境行政拘留案执行

08.06.2015  15:46

近日,市公安局决定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案责任人朱某某、艾某某和易某某分别执行行政拘留5日。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市首例环境行政拘留案。

3月19日-21日,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市环保局分别于3月23日、4月1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恢复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处罚人民币10000元。

依照法律规定,4月21日,市环保局将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案移送市公安局,对直接责任人员朱某某、艾某某和易某某提请行政拘留。

相关部门领导表示,将继续保持对污染环境“零容忍”的态度,用好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各项权力措施,将环保大检查的攻坚战引向深入,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记者李佩文 通讯员陈文龙)

来源:新余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