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政策节选

19.11.2015  13:04

  1.凡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企业100%的匹配奖励。

  2.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资金或设备);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质检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设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申报获批为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当年荣获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含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

  4.鼓励企业实施专利。对实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且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经评审取得前5名的发明专利实施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评审取得前5名的实用新型专利实施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6.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包括民营科技园、农业科技示范园、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7.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8、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企业,可申报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市级工业支撑项目,项目经费支持力度为5-10万元。

  9、企业产品或技术处于国内领先,知识产权清晰的项目可申报国家“863”项目、国家支撑计划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经费支持力度为100-500万元;同时也可申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和工业支撑项目,项目经费支持力度为5-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