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敲诈,面临哪些处罚?

08.04.2014  23:09

  新华网太原4月8日电(记者王菲菲、胡靖国)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那么,真、假记者利用新闻采访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丁龙说,根据情节轻重不同,记者进行新闻敲诈和报道虚假新闻,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行政处罚:吊销出版许可证和记者证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薛宁说,对正规记者的活动,主要是通过《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其中,《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就明确提出,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违反相关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诸如下达警示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等行政处罚措施。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了几起利用出版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例。其中,《中国特产报》就因记者在宁夏、陕西等地采访时,多次牟取不正当利益,而被吊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吊销涉案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注销该报社其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刑事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损害商誉罪等

  薛宁告诉记者,在刑事处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是针对真记者,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以及损害商誉罪等则是真、假记者均适用。

  据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记者进行新闻敲诈,更多的是判处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丁龙说,如2013年6月,山西运城假记者杨俊林就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其他违法处罚:民事侵权责任、行政拘留等

  薛宁说,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还涉及民事侵权,如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也有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今年1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某自称是记者并出示《新闻工作证》阻碍公安人员正常检查。经查,杨某某所持《新闻工作证》为其通过办假证获得,本人并不是新闻从业人员,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拘留5日的处罚。

  “现在是网络时代,自媒体发展迅速,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则层出不穷,误导公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薛宁说,这与立法不足和执法力度不够有关,因此,还应根据新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行业内部规范,加强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