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红城:以罚代管,“管不了”更“要不得”
近段时间,针对社会治理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往往采取一些收费、罚款的手段来进行治理,如环保排污费、闯红灯罚款、罚款式清剿“黑车”等。
笔者认为,政府通过罚款的方式来管理食品安全、环保排污等一些社会上的无序问题,的确对违规行为可以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如果政府单纯或过多的依靠这种手段去管理,则不仅有懒政之嫌、治标不治本,而且极易滋生腐败,引发争议和不满。
罚款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有其积极意义。它能够提高经济主体某类行为的成本,从而减少该类行为的发生。比如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罚款,就可以通过增加排污行为的成本来让企业自发性的减少排污行为,这是经济学的逻辑。经济学更多关注的是效率问题,但政府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还必须考虑到公正问题。企业排污了只要进行罚款就可以了,这对于其他生活在被破坏了的环境中的居民无疑是不公正的,因为排污行为的外部特性使得这些人的利益已经受到了损害。所以,仅仅对企业进行罚款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做的是让这些企业采取关转改措施,对于不具备排污能力的企业不准许其继续经营。除此之外,执法的过程中注重罚款,或者以罚代管也容易滋生“腐败”。当罚款成为一种创新手段,罚款数量与执法人员利益相挂钩时,罚款就可能“蜕变”为变相谋利,成为利用权利谋取私利的腐败。
执法的方式不只是罚款,执法更不能止于罚款。一方面,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严禁各执法部门、执法单位设定“罚款目标”“罚款指标”之类的目标任务,将执法从“罚款经济”中剥离出来。在执法过程中,除了罚款这种经济手段以外,应使用多元化的手段,比如,采取教育、行政、法律的手段。在具体行使某一手段时,要注意手段和问题的匹配性。另一方面,还要从立法和完善对执法者的监督入手,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欢迎社会各界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与问责,挤掉其中的吃拿卡要、寻租空间。
稿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