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谁剥夺了被拐孩子的户口权利
1999年7月30日,深圳龙岗新屯村李艳英6个月大的儿子李成龙被抱走并拐卖。父母费尽千辛万苦找了14年,终于在离新屯村8公里的东三村将其找回。父亲李钟祥希望儿子能重新生活,安排他到学校读书,谁知养父母在惠州惠东县为李成龙非法注册的户口于今年初被注销,这个不幸的孩子被打拐解救后却成了黑户。(6月4日《羊城晚报》)
这个孩子真够不幸,刚出生6个月即被拐卖,14年后被找回,却又没了户口,成了黑户、“黑孩子”。不管是制度问题,还是执行上的问题,这种情况都很不人性。在准生证与结婚证分离,上户口与社会抚养费脱钩的政策走势背景下,被拐找回孩子成黑户的问题更叫人困惑不已。
按理说,孩子没有任何过错,不管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降生在这个世界,还是出生后被人拐卖。现代文明社会,无论法理还是伦理,都承认每个人的生存权以及附着在生存权上的各种权利,那么超生、被违规领养也好,因被拐卖而失去上户口的机会也罢,最后的责任都不能牵扯到孩子,更不能拿孩子做“抵押物”要挟大人。更何况,这个被拐的孩子属于第一胎,不是超生,正因为被拐失踪而耽误了上户口;其父母在之后有超生,不应嫁祸于他。
户口是每个人的基本社会符号,这个符号应该与生俱来,随生命消失而消失,不管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不能违背基本的人性伦理。最近一些省份陆续出台结婚证与出生证分离、上户口与社会抚养费脱钩政策,就被认为是社会治理走向人性化的进步。
此外,这个被拐卖的孩子,被找回之前是有户口的。有关部门称,被拐孩子在养母那里取得户口是“把关不严”。而不好解释的却是另一种的“把关严”,应该办理的户口,差一点手续都不行,即便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土政策程序,也不能通融;而违规的户口,却往往能一路畅通,很多环节都很人性化地“把关不严”,其背后实质上是执公器者对社会公平公正的无意识,乃至底线失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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