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半月沙龙:借鉴 | 浅析日本企业设立登记中的名称登记问题

27.02.2017  20:04
    在日本,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少数业态的特殊盈利机构须由专门的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其设立的形态以外,投资者设立一般企业,都须根据公司法(现行公司法为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以公司制的架构成立,而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企业的最主要形态。
      根据新公司法25条和575条的规定,日本的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股权公司两大类。
      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内部治理的个别项目上,不同于我国,但在发起设立、发起人、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等架构方面,基本对应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态。
      日本的股权公司类似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企业,其分为合名公司(类似我国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合资公司(类似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又有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合同公司(仅由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没有相关规定)。
      日本公司登记的主要流程   
      简要来说,日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致流程可以分为出资人前期筹备、登记法人资格、其他相关备案登记三个阶段。
      阶段一:出资人的前期筹备工作。
      第一,出资人准备印鉴证明书。该印鉴证明书由出资人的住所所在的行政区域(市级,或区级)行政长官出具。印鉴证明书对法人机构而言,类似我国对公司公章进行公证认证,以确定其效力;日本没有类似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个人出资者为证明其身份,必须准备印鉴证明书,以起到类似我国居民身份证的功效。
      第二,由出资人自主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除涉及银行,信托等极少数的与金融相关的行业以外,几乎所有行业都无需相关政府部门的前置批准,企业经营自主程度非常大。
      第三,由出资人自主决定公司的资本金金额。虽然法律规定1日元也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除了出资人为了隐瞒真实身份而设立的所谓“特殊目的投资公司”(行业里简称为“SPC”,此类公司香港多见)以外,由于涉及今后企业经营的银行融资等问题,一般出资人都会从其预定的经营规模考虑,决定与其相匹配的资本金规模。
      第四,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根据出资人的意向制作公司章程,并在公证处对其内容进行公证认证。日本全国有300多家公证处,出资人可就近选择任何一家对其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出资人确定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人选,决定起始会计年度。新公司法及相关税法没有规定企业必须以每一公历年度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任意一个月起始的12个月为一个会计年度,但一经确定,不能轻易改变。
      第六,出资人确定公司的住所后,拟定公司名称并进行公司名称的同名查询。日本商业登记法第27条规定,同一地址不能登记2家公司名称完全相同的企业,因此,出资人必须首先确定公司的住所,再到法务省(相当于我国司法部)网站上对拟定的公司名称进行同名查询,确定不会因企业同名对其他企业造成侵权,以备登记公司时使用。
      第七,出资人认购股份,即认缴资本金。日本新公司法第37条、第98条都有关于授权资本的规定,即出资人并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足额认缴资本金,但是出于保护其他出资人和债权人的角度,也对出资人未足额认缴资本金的情况下,行使股东的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限制委任董事、获取公司分红等。
      第八,制作公司公章。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章需在公司法人登记的同时,在法务局备案。所以需要提前刻制,不同于我国企业在工商登记完成后才能刻制公章。
      阶段二:出资人或其代理人在当地法务局进行公司法人资格登记。
      出资人在完成了上述设立公司的前期筹备工作后,即可到新公司住所所在地法务局(一般是法务省下属的市级法务局)登记法人资格。
      登记所需文件在法务省的网站上有公示,大致如下:公司章程(1份)、发起人的同意函(1份)、选任董事长的证明函、董事,董事长及监事的就任承诺书(1份)、印鉴证明书(出资人各1份)、资本金缴付证明(1份)(如涉及实物出资的,由董事、董事长及监事共同出具确认函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如委托律师等代办的)(1份)。以上资料准备齐全的,当场可登记成功,新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正式成立。
      阶段三: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完成其他相关备案登记。
      从理论上讲,企业在法务局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为了日后能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及缴纳员工的医疗和养老保险,还需要到税务局、年金机构(类似我国的社保局)办理备案登记。如果涉及特殊行业,例如:餐饮,食品生产销售,酒类销售,废物回收,个人小额贷款等,则需要根据相应行业的行政法规,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如上所述,除涉及银行,信托等极少数的特殊行业,在日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完全不需要政府部门的任何审批手续,如筹备工作顺利,只需1天时间在法务局登记企业的法人资格,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即使算上后期在税务局,社保机构的备案,最多在10个工作日内也可以全部完成,十分便捷。
      “松紧结合”的日本企业名称登记制度
      根据新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公司拥有公司名称的决定权,因而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无需在政府部门(法务局)进行类似我国的“名称预登记”手续,此可谓“松”。另一方面,为规范企业名称使用,防止滥用权利甚至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日本制定了周密的配套法律法规。
      首先,在规范企业名称使用方面,日本的“商业登记法”“商业登记规则”“整备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公司名称登记的具体原则分别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归纳起来有7大原则:须使用法定文字和符号(即汉字,平假名,片假名,罗马字母或相关符号)标记;须在公司名称的首部或尾部冠以“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在同一住所登记1家以上公司名称相同的公司;禁止使用社会上著名公司的名称;禁止使用仅表示公司某一内部机构(如分公司,代表处等)的表述;禁止使用违反社会良知的文字(如博彩,卖淫等);未经相关程序,禁止使用“信托”“银行”等特定行业的表述。违反上述原则的企业名称,将无法在法务局的系统上进行登记。可见,虽然没有类似我国的“企业名称预登记”制度,但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务局依然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
      出资者对其拟定的公司名称无法在法务局登记产生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法务省提出行政异议,如被驳回,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也保证了出资者救济的权利。
      其次,为防止不法企业滥用权利,甚至侵犯其他企业的合法权利,日本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对侵害他人公司名称权利的侵权行为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例如,新公司法第8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的目的,使用容易使他人与其他公司的名称混淆的公司名称;受到公司名称侵权的公司有权要求侵权方停止该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第3条规定,被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害了经营的利益或有被侵害危险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停止侵权或提出防范请求。此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了侵害他人合法的公司名称权。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第21条第2款规定,以利用和他人的著名商品相关的信用或名声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或以损害该信用或名声为目的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两项可并处。此处的“名声”也包括公司名称。
      可见,如不法公司侵害他人公司的合法名称权,不但可能被受害人通过法院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有被提起公诉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
      综上所述,得益于完备的配套法律法规,日本企业在享有“命名权”的民事权利的同时,并没有引起行政机构登记工作的无序和混乱。希望日本的做法对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文/日本丸红株式会社法务部    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