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6月1日正式实施 制定三条最严水资源管理红线

02.06.2016  05:41

5月31日,我省召开《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5月31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 实习生 文雅)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制定三条最严水资源管理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5月31日,我省召开《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会上,省水利厅厅长罗小云介绍,《条例》从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出发,突出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线,以地方法规的明确规定来确保中央政策要求和国家法律有关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据了解,江西水资源管理的第一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为国家核定的我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2015年250亿立方米,2020年260亿立方米,2030年264.63亿立方米。若超出上述红线控制指标,将影响我省重大项目的审批立项。

  为了守住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条例》规定,对用水总量达到控制指标百分之九十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江西水资源管理的第二条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为国家下达给我省的2015年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477。2020年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3%,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28%,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

  为了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条例》专设“水资源节约使用”专章,规定用水单位用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年度计划用水量。用水量高于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可以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量;对水资源超用部分累进加价收费。

  江西水资源管理的第三条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为2013年国家核定的我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2015年88%,2020年91%,2030年95%。

  为使这条红线控制目标能够实现,《条例》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保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此外,针对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若出现水功能区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等情形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内的新增取水和排污口。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