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今后,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须身着正装,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对着国旗或者国徽宣誓。11月20日,《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我省《办法》规定,江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办法》规定,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记者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