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确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09.11.2016  21:11

   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

  江西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基本生活所需,并综合考虑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分别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据了解,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转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并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记者 陈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