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重点保护”违法企业是“重点渎职”
原标题:“重点保护”违法企业是“重点渎职”
湖南临澧县柏枝乡一家严重污染数百亩农田的养殖场企业被当地公安局挂牌“重点保护”。当地环保部门曾多次给养殖场下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养殖场补办环保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如期配套到位,但养殖场却视而不见,而当地政府对此也是置若罔闻。(4月24日新华网)
前几年,地方政府挂牌“重点保护”一些企业的现象,俨然成了一种管理时髦,引起了很大争议。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以及政府发展理念的不断转变,此类现象越来越少,不少地方还专门开展行动成批地摘掉企业的“重点保护”牌子。在这种语境下,临澧县公安部门竟然还在“重点保护”个别企业,而且被保护的企业还是严重污染农田的违法企业,实在显得非常荒诞。
对于公民或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则许可,对于政府,则是法无授权则禁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重点保护”企业的权力,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重点保护”部分企业,没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乱作为。如果一家政府部门对企业实施综合保护,企图用本部门的职能来屏蔽其他部门的执法监管,还有越权之嫌。
企业不论性质、不论大小、不论投资者是谁,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也都应该享受同样的监管尺度。如果政府部门对有的企业“重点保护”,对其他企业“非重点保护”,那么,就给了企业不同的监管待遇,这对未得到“重点保护”的企业是不公平的。
诚然,给予企业“重点保护”可以减少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可以减少对企业的不正常侵扰,但“重点保护”是柄双刃剑,无原则地“重点保护”很容易阻拦或屏蔽掉正常的执法检查,从而纵容保护企业的违法行为,对环境、市场秩序、民众权益构成伤害。这样的“重点保护”就构成了失职渎职,如果有关部门已经发现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启动了执法程序,如果民众已经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但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视而不见,企业在“重点保护”状态下有恃无恐,那么,“重点保护”就是“重点渎职”。对此,上一级政府或部门应该责令授牌的政府或部门及时改正错误,检察机关、纪检机关也应该介入调查,除了依法依纪清理整治“重点保护”行为,还应该对授牌的政府或部门的“重点渎职”以及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等问题进行查处,追究责任。
鉴于目前一些基层政府对于“法无授权则禁止”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即法律面前企企平等)”的法治原则还没有清晰的理解和认知,对挂牌“重点保护”还情有独钟,甚至滥用“重点保护”,建议立法部门、中央政府应该用法律法规和制度画出红线,对挂牌“重点保护”行为予以明令禁止。(李英锋)
官方微信 | 人民微博 | 官方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