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参保晚育女职工可多获一个月生育津贴

09.10.2014  12:31

再婚生育的不享受晚育增发津贴待遇

  昨日,南昌市人社局解读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规定,满24岁晚育女职工,可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再婚生育的,不享受晚育增发津贴待遇。

  据悉,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时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低于参保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单位可自行补齐。生育津贴发放月数标准为:顺产女职工可得3个月生育津贴;难产可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剖宫产女职工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发0.5个月生育津贴。此外,满24岁晚育的女职工可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除女方为初婚初育者外,再婚生育的,不享受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的待遇);同时,未满22周岁早育的女职工,将减发1个月生育津贴。(记者 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