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出台

04.01.2017  14:02

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乱收费

  日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

  据了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根据《办法》,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其他相关条件,包括幼儿园设置符合县(市、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办园时间3年以上(含3年);办园条件基本达到《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教职工80%以上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件。同时,收费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不超过规定的收费上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等。

  另悉,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方面,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依法依规招生,不得采取不正当或非法手段抢挖生源。

  县(市、区)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应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记者 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