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普通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不得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同县域、同城区内不得转学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招生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就读且提供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普通高中学生因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普通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不转学。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办法》指出,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传染病短期不能痊愈或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原因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附相关证明。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学生复学时,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因出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办理退学。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学校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将追究校长责任
据了解,《办法》规定,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学校应及时为升学学生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照片信息。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校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叶新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