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景区年内设旅游法庭 可受理口头起诉
4月25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建立法院与旅游部门化解旅游纠纷协作机制,省高院与省旅发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协作共同促进全省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5A级旅游景区应在年内设立旅游法庭或旅游巡回审判点,并建立化解旅游纠纷的首问负责制。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应有针对性地加强旅游法庭建设和旅游巡回审判工作。在国家A级旅游景区以及游客集散中心等场所,可设立旅游法庭;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旅游巡回审判点。5A级旅游景区应在年内完成设立,4A级旅游景区各设区市可选择条件具备者试点设立,鼓励各地推广车载旅游法庭等旅游巡回审判模式。
如果景区已经设有派出法庭或审判点,应增挂“旅游法庭”标牌。已获批准但尚未建成旅游法庭的地方,要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加快建设进度,并暂时设立旅游巡回审判点开展工作。
在案件审理方面,由于旅游纠纷具有涉及面广、异地发生、标的额小等特点,法庭应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视情况受理口头起诉;积极运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化程序,实现速审速裁;注重调解、简化文书,尽量做到即时履行。各旅游法庭及旅游巡回审判点应根据旅游景区的客流量分布、淡旺季等情况,实行定点定期定员值班制度。
《意见》要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要支持、配合法院开展旅游法庭和旅游巡回审判点的设立和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办公处所等;在旅游景区醒目位置设立载明旅游法庭、旅游巡回审判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指示标识;做好旅游纠纷数据搜集统计等工作,积极支持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
法院与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化解旅游纠纷协作联席会议制度、首问负责制、信息共享机制和执行协作制度。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法院与旅游主管部门在市、县两级各自确立联动协作的机构、负责人与联络人,建立旅游纠纷案例定期通报制度。首问负责制要求,第一个接受询问的部门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法院在接到涉及旅游纠纷的投诉、起诉时,应适时进行调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按法定程序立案审理,不应将旅游主管部门的调解作为诉讼前置程序。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调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形成“诉调对接”。信息共享制度要求,两部门要对各自处理的旅游纠纷、重大事件定期通报,共同研究旅游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预防、解决旅游纠纷的方法和经验。执行协作制度则明确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应协助旅游法庭、旅游巡回审判点督促旅游企业执行旅游纠纷的生效裁判文书。法院可应旅游主管部门的申请,执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