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一夜暴富神话 5万多元险“打水漂”

18.03.2015  13:49

  核心提示

  当一个可获高额回报的投资机会降临时,余江的刘婷毅然转掉了自己苦心经营的店面,满怀欣喜多方筹款,期待着一夜暴富。然而,好梦易碎,朋友承诺的高额回报日期已到,刘婷不仅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利润,连投资的5.6万余元也打了水漂。

  近日,余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判令一名被告悉数返还刘婷的投资金额。

  卖店去投资

  2013年,刘婷认识了姐姐刘梅的同学张海洋。多次接触后,张海洋邀请刘婷姐妹俩一起投资“赚大钱”。张海洋透露,国家需要融资,每人只要投进去69800元,第二个月就会有19000元利润,以后的利润将会更多,并承诺说如果不想继续投资,可随时把里面的钱转出来。言辞凿凿之下,张海洋多次邀请她们去河南郑州的融资总部考察,以劝说姐妹俩投资。

  2013年8月,心动不已的刘婷姐妹俩在张海洋的陪同下前往郑州实地考察。在郑州的两天,刘婷姐妹俩被带到一栋六层高的房子里,不停地被张海洋安排上课,讲解投资内容,告知这是国家允许的项目,且投资的钱是直接打给国家的账户。返回余江后,深信不疑的刘婷决定抓住这个赚钱的绝好机会,果断将经营的店面转租掉,向家人和朋友东拼西凑凑足了56600元钱。

  回报未兑现

  投资款筹集后,张海洋告知刘婷须办一张银行卡,将钱统统存进去。

  听从安排后,刘婷和张海洋又再次前往郑州办理投资手续。在当地一家银行,张海洋让刘婷通过ATM机以转账的形式进行投资。当刘婷输入密码后,张海洋上前输入投资账号。然而,此时张海洋输入的这个账号却是户主名为“赵林”的私人账号。看到这一幕,稍有疑惑的刘婷问为何账号不是国家名称。张海洋辩解称赵林是投资申购人,所有业务办理的流程都是将钱转到其账户,再由他统一落实处理。听完解释后,刘婷放下了防备之心。

  一个月后,刘婷要求张海洋兑现当初承诺的回报,但张海洋却以多种理由给予回绝。失落的刘婷便要求将钱返还。张海洋却说要钱回来就得再拉一个人进来。

  难道这是传销?此时,刘婷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张海洋等人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但是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后,以该传销组织不属于本地管辖或涉及民事纠纷为由未予立案调查。无奈之下,刘婷来到余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海洋、赵林不当得利,希望能够拿回自己的56600元投资款。

  法庭判退还

  法庭上,张海洋、赵林两被告对不当得利矢口否认,并坚称两人互不认识。张海洋提出从未叫刘婷去过河南,如果真有考察,说是钱要打到国家账户,为什么刘婷明知是个人的账户还会转钱,且没有任何投资协议来证明有投资行为。赵林甚至辩称刘婷打入56600元钱的银行卡已丢失,钱被他人取走,自己完全不知情。另外,在明知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的前提下,刘婷轻信他人,将款转到他人的账户是她自己的重大过错,刘婷应自己承担损失。

  然而,经过各方质证和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单等确凿证据之下,法院法官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认为,被告赵林与原告刘婷没有业务往来,在2013年9月14日,被告收到了来自原告刘婷汇入的56600元,属于不当利益,其应当将其所得返还给利益受损的原告刘婷,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林返还56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赵林表示自己的银行卡已经办理了短信提醒业务,原告转账期间,其正在使用办理了该业务的手机号码,且被告赵林的该账户还发生了20多笔业务往来,被告赵林理应收到银行卡有关的业务往来的短信提醒,故对被告辩称自己的银行卡已经遗失,对原告汇入56600元的事情并不知晓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吴芹芹 新法制报记者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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