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干部虚构冒领44万拆迁款 暴露后将钱退还

13.01.2014  19:43

  近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两起官司作出判决,认定被拆迁户要返还已被判刑的两名原拆迁干部44万元。拆迁干部为何找被拆迁户索要赔款,二者的纠葛从何而来?事情要回溯到2008年,从一笔虚构、冒领的44万元拆迁补偿款说起……

  拆迁干部冒领44万补偿款

  2008年,东湖高新某村要拆迁,街道干部林晓雪(化名)和村干部高亮(化名),负责与拆迁户商谈拆迁补偿价格,制作拆迁补偿合同。

  林晓雪和高亮在工作中发现,该村村民洪小明的父亲已去世1年多,但没有销户,于是利用洪小明父亲的户口虚构了一份以其为户主的房屋补偿协议,以此虚报了补偿款17.6万余元,并将洪小明家的部分违章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计算,增报了26.3万余元补偿款,合计44万元。

  2008年9月,拆迁补偿款下拨。林晓雪和高亮借用另一村民的身份证,伪造了一份洪小明委托该村民领款的委托书,随后用该身份证在银行开户,将44万直接转入该账户,冒领的拆迁款就此成为两人的囊中之物。44万元中,林晓雪分得36万元,高亮得到8万元。

  被判刑后找村民讨钱遭拒

  2010年上半年,洪小明在街道领取拆迁过渡费的时候,偶然发现他家拆迁款还有44万元,遂向街道上访,要求查看当年的拆迁补偿协议。

  担心洪小明继续上访会导致事情败露。当年10月,林晓雪和高亮将44万元转给了洪小明,希望能以此平息风波。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洪小明这边虽然没有继续上访,但2011年3月,检察院发现了林晓雪和高亮的违法事实。

  此案侦查和审理期间,为获取从宽处理,林晓雪和高亮的亲属自掏腰包代为退出了赃款44万余元。2012年年初,林晓雪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高亮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法院判决,赃款44万余元发还给负责该地段开发的业主单位。

  没有得到钱,还被判了刑。获刑后的林晓雪和高亮想起了转给洪小明的44万元,他们认为自己已退赃,洪小明的44万元应返还给他们。

  于是,2012年8月和2013年1月,林晓雪和高亮先后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要求洪小明返还44万元,并支付利息5万余元。

  对此,洪小明当庭表示拒绝。洪小明认为,有关部门没有来向他追缴这笔钱,说明这就是他应得的合法财产。

  法院判决村民返还44万元

  去年初,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林晓雪的起诉作出判决。

  判决称,林晓雪利用洪小明家庭成员的名义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虽然洪小明是被拆迁人,应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但不表明洪小明有合法依据取得林晓雪贪污的国家拆迁款。林晓雪贪污的36万元的性质是国家拆迁补偿款,不是洪小明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只是林晓雪和高亮害怕事情暴露时才将该笔钱转给洪小明,检察院对林晓雪侦查期间,其亲属代为退出上述赃款,那么洪小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这36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法院判决洪小明应返还给林晓雪36万元。

  法院还认为,林晓雪将贪污的44万元转给洪小明,目的是为了掩饰其犯罪,该行为是一个非法行为,所以对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随后,去年底,法院根据同样的法律依据,判决洪小明应返还高亮8万元,驳回了1.2万余元利息的主张。

  2008年,两拆迁干部利用已故未销户村民身份,虚构、冒领44万元拆迁款。

  2010年10月,事情暴露后,两人向该村民家属退还了44万元拆迁款。

  2011年3月,检察机关发现两人的贪污实事,为获取从宽处理,两人家属自掏44万元退赃。

  2012年初,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两人5年有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44万赃款退还开发业主单位。

  2012年8月和2013年1月,两人向法院起诉,状告村民返还44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