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 办法》明年1月1日施行
日前,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免费进入景区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
与老人分开居住应经常看望老人
据悉,《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我省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省敬老活动月。
《办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老年人在赡养人未成年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应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老年人要求赡养人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协助老年人联系,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人可免费进入景区景点
《办法》规定,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待: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优惠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业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园;进入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体娱乐休闲场所票价优惠。
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外,还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待:免费进入景区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
公务员不赡养老人或被开除
《办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不承担赡养、扶养老年人的义务,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记者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