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7月起房屋登记不再审查婚姻证明

24.06.2015  10:42

  本报南昌讯 (江西日报记者万仁辉)6月23日,《南昌市城市房屋依申请登记操作办法》公布。据悉,从7月1日起,房屋登记机构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登记,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证明材料来审查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

  根据最新规定,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时,涉及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房屋单独所有、共有及共有人所占份额等相关情况,并由申请人在询问表上签字确认。对询问结果与登记申请材料记载的情况一致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这意味着,市民购买商品房时,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上直接写上夫妻两人名字,则登记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如只写一人名字,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

  记者了解到,目前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其提供婚姻证明,以判断房产是否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据此将房屋登记为共有财产或独有财产。

  业内人士表示,现有的这种做法存在当事人谎报、瞒报婚姻状况,出具虚假婚姻证明造成房屋登记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此引发行政诉讼等情况。权利人也常为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而困扰,一些需在外地、甚至境外开具证明的人或因此遭遇种种不便。

  “新办法实施以后,很多人就不用特意跑来登记处开证明了。”西湖区婚姻登记处主任雷鹏告诉记者,开具未婚证明占了登记处三分之二的工作量,去年该处共开出3.7万张未婚证明,其中8成以上因房产方面需要,具体涉及房屋产权登记、购房贷款、房屋产权变更等。据介绍,去年,南昌因此开出的未婚证明超过10万份。

  依照新办法,申请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权利人可以对登记的房屋依法办理转移、抵押、变更、注销和更正登记等手续。对夫妻共有房屋但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增加共有人。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夫或妻一方)不同意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请异议登记。

  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登记的房屋,仍按原登记方式办理。相关办法实施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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