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公招“有言在先”须让步于“有错必纠”

22.05.2015  12:21

  5月16日至23日,是2015年度甘肃省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网上报名时间。然而,天水师院大四学生小杜5月17日中午上网报名时意外发现,已经有人提前用她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报了名。经查看,这个冒名之人在网上提交的报名表中除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她的外,其他个人资料无一和她吻合。情急之下,她立即和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寻求帮助,但均未果。(5月21日兰州晨报)

  真是咸菜煎豆腐——有言(盐)在先。原来,这次报名规定明明要求,报名期间,经报考人员申请仅可更改填写错误的两类信息:一是报考人员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报考人员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因为有了有言在先,“被报名”的小杜得到“不得更改”的答复,似乎也就顺理成章在情理之中了。

  可是,国家公务员考录不是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吗?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公民应考尽考,保证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可是公务员招录应有之义。再说,“有错必纠”精神是社会的基本遵循。公务员考录,事关考生前途命运,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事业兴衰成败,更要遵循“有错必纠”这一精神,即使“有言在先”,也要看与“有错必纠”、“有错必改”是否相抵触。

  作为一次面向全国的公务员招考,加之又恰逢大学生毕业求职的“旺季”,报名的火爆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为了顺利推进招考工作,有关方面“有言在先”,对报名信息更改的前缀条件加以明确显然有必要。可是从小杜反映的情况看,属于有人提前用她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报名,也就是“被报名”,这种情况下有关方面显然应该查明事实,对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更改。如果有关方面一味按“有言在先”办事,显然与“平等”原则,与“有错必纠”精神背道而驰。如果明知冒用者填写的信息漏洞百出也不纠正,不仅当事人不解,公众恐怕也难以接受。

  其实,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所推出的一系列措施也好,作出的规定要求也罢,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充分彰显“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这一原则,为的是招录到更多的贤士良才。只要有利于这些,“有言在先”让步于“有错必纠”又有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