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延续贵溪三元金属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期限的函
贵溪三元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的申请》(贵三元金属字[2014]0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于2014年3月20日至3月31日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延续你公司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期限
2011年10月,你公司年产2000t精铋和1000t锡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厅以赣环评字〔2011〕422号文对该项目予以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2014年2月,鹰潭市环保局以鹰环函字〔2014〕40号同意你公司年产2000t精铋和1000t锡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延期试生产。2014年3月,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公司基本具备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建议同意延续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期限。鉴于此,我厅原则同意延续你公司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期限。
二、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类别、规模与期限
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经营类别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31含铅废物及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具体目录详见附表);经营规模试生产期间为9000吨以内;经营期限为6个月。
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由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你公司在试生产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审批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所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得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经营管理台账,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必须在每个季度前10天内向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四)试生产期间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环评批复》要求定期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废水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同时要注重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及其他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五)加强危险废物贮存场的管理,做好防雨、防风、防渗漏措施,危险废物的贮存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六)我厅委托鹰潭市环保局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七)严格落实环评批复对试生产的要求,尽快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在通过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后,可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附件:贵溪三元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能力核定表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贵溪三元金属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能力核定表
序号 | 危险 废物 | 废物 类别 | 废物代码 | 危险废物 | 经营 规模 |
1 | 铅锡铋铜废物 | HW17 表面处理废物 | 346-050-17 | 使用氯化亚锡进行敏化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9000吨 |
2 | 346-058-17* | 使用镀铜液进行化学镀铜产生的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
3 | 346-059-17 | 使用钯和锡盐进行活化处理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
4 | 346-062-17* | 使用铜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铜产生的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
5 | 346-066-17 | 镀层剥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残渣 | |||
6 | HW22 含铜 废物 | 231-006-22* | 使用酸或三氯化铁进行铜板蚀刻产生的废蚀刻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 ||
7 | 314-001-22* | 使用硫酸铜还原剂进行敷金属法镀铜产生的槽渣、槽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 |||
8 | 406-004-22* | 使用酸进行铜氧化处理产生的废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 |||
9 | HW31 含铅 废物 | 314-002-31 | 使用铅盐和铅氧化物进行显像管玻璃熔炼产生的废渣 | ||
10 | 322-001-31 | 电炉粗炼钢过程中尾气控制设施产生的飞灰与污泥 | |||
11 | 394-004-31 | 铅酸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
12 | 431-001-31 | 铅酸蓄电池回收工业产生的废渣、铅酸污泥 | |||
13 |
HW48 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 331-002-48* | 铜火法冶炼过程中尾气控制设施产生的飞灰和污泥 | ||
14 | 331-004-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锌焙烧矿常规浸出法产生的浸出渣 | |||
15 | 331-008-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锌浸出液净化产生的净化渣,包括锌粉-黄药法、砷盐法、反向锑盐法、铅锑合金锌粉法等工艺除铜、锑、镉、钴、镍等杂质产生的废渣 | |||
16 | 331-010-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氧化锌浸出处理产生的氧化锌浸出渣 | |||
17 | 331-013-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铅冶炼、湿法炼锌和火法炼锌时,金、银、铋、镉、钴、铟、锗、铊、碲等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产生的回收渣 | |||
18 | 331-014-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各干式除尘器收集的各类烟尘 | |||
19 | 331-016-48 | 粗铅熔炼过程中产生的浮渣和底泥 | |||
20 | 331-018-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粗铅火法精炼产生的精炼渣 | |||
21 | 331-019-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铅电解产生的阳极泥 | |||
22 | 331-020-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阴极铅精炼产生的氧化铅渣及碱渣 | |||
23 | 331-021-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锌焙烧矿热酸浸出黄钾铁矾法、热酸浸出针铁矿法产生的铅银渣 | |||
24 | 331-022-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 |||
25 | 331-027-48* | 铜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 | |||
26 | 331-029-48 | 铅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飞灰和残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