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厕所未原路返回 顾客不慎摔伤起诉酒店
□案 情
2014年12月19日上午,王某受亲戚邀请前往张某经营的酒店赴宴,其亲戚所办酒席设在一楼。在酒席开始前,原告根据一楼大厅标识牌前往二楼上厕所(一楼设宴,二楼无人)。上完厕所后,王某欲在二楼参观,未按原路下楼返回。王某绕过二楼收银台后,来到上菜的员工楼梯口(通往一楼厨房)。该楼梯口处有酒店设置的一个警示牌,写明“非本店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王某走到楼梯口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在该楼梯里面,当即不省人事,随后被送往万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王某认为酒店经营者张某应承担其全部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5988元。
张某则认为,王某从厕所出来后并没有原路返回,而是舍近求远,走过收银台,来到收银台后边,想从酒店上菜的扶梯下楼。但是这个楼梯是不允许客人走的,是上菜的通道,下楼就是厨房。该楼梯口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很清楚。王某摔倒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因亲戚设宴来到酒店就餐,酒店有义务保障顾客出入其经营场所的人身安全。上菜专用楼梯口地板上湿滑,该酒店虽在入口处写明“禁止出入”,但并未设置防滑垫等安全措施,王某在该处摔倒受伤,张某作为酒店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明知“禁止出入”的警示后仍走到该警示牌旁的楼梯口,亦未注意周边环境,以致摔入员工专用楼梯,其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等因素,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该酒店经营者张某对王某摔伤承担60%的责任,王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7187.2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万载法院 冯包根 漆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