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大部分案情简单 多教育感化
中新网5月27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今日透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部分属于案情简单、嫌疑人认罪、证据不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办案的精力主要不是用于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而是用于教育、感化、挽救上。
最高检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事)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张相军介绍检察机关在被侵害儿童的保护方面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新措施有:
扩大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将性侵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加大打击力度, 强化诉讼监督,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第一时间了解受害儿童需求,并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学校、社区等部门和组织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受害儿童的救护治疗、经济救助、生活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协助受害儿童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于有需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检察机关将积极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时获得专业法律帮助,获得刑事司法救助。
他介绍,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猥亵儿童、拐骗儿童、引诱幼女卖淫、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性侵幼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1683件1727人,起诉2104件2160人。
张相军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与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捕诉分离模式不同。这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而设置的。
他解释,特殊对象需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部分属于案情简单、嫌疑人认罪、证据不复杂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办案的精力主要不是用于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而是用于教育、感化、挽救上;特殊对象需要特殊程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有一系列的亲情式、感召式、宽缓化的特殊程序和制度需要落实。
张相军说,适用于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捕诉分离式工作模式,虽然有利于加强内部制约,防冤防错,防止权力滥用,但不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连续性,也不利于协调一致地落实各项特殊程序和制度。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打破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壁垒,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标准,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四项检察职能统归未检机构,由同一承办人跟进同一案件的全程,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有利于全面掌握涉案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思想状况,提高办案专业化、维权全面化、帮教社会化水平,使开展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更有针对性,最大限度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张相军同时指出,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下,虽然捕、诉之间没有制约了,但其他方面的监督制约仍在发挥作用。201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和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案件的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备案审查等业务活动,严格办案纪律,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