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绝不纵容

29.07.2015  17:41

  前不久,贵州毕节一名15岁初中学生遭13名同学围殴致死,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而6月份在四川资阳、江西永新等地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仍令人唏嘘不已。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媒体曝光的类似违法犯罪案件近50起。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笔者认为最关键是应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来解决。

  从毕节等地校园暴力案件看,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团伙化、残忍化等苗头。据《检察日报》报道,在70%的未成年人犯罪数字中,14—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在2013年已突破50%,且逐年提升。而我国刑法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8类严重刑事犯罪,才负刑事责任。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新设了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一些相关规定,也都体现了我国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宽容,对于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很有好处。

  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达数万之众,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年龄偏高,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免予刑罚惩处,确实有容忍过度之处,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违法犯罪,舆论对此表示忧虑。

  对此,西方一些国家及香港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通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加大惩处面,有效震慑了未成年人犯罪。比如荷兰规定12周岁以上的儿童,犯罪要受到刑罚;香港年满10周岁的儿童,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的对其行为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以强凌弱、殴打同学等犯罪行为,少年法庭虽然不一定会判监禁刑,但判令履行社会服务令或进入感化院则是必需的。

  当然,以修订刑法来打击震慑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原则不完全相符。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严重犯罪,显得非常迫切。

  目前,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应进入专门或工读学校进行教育矫治。但笔者调研发现,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相当部分家长或者监护人对“一身恶习”的未成年人子女无力或不愿监护,政府收容教养也是逐年萎缩,一些专门学校因为父母担心“交叉感染”,大多招生难以为继,于是大量问题少年流落社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人群。

  笔者认为,很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不懂法有关。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务必推进法治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中小学生素质评价体系,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让他们明白法律的红线不能踩。有关部门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以一定的强制手段,将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最大范围吸纳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使他们悬崖勒马。唯如此,校园暴力才会从根本上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