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进一步加强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 本市就修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征求意见
随着我市商品房市场的高度发展、《物权法》等新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商品房交易市场中出现一些亟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交易行为,切实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房[2014]53号)对现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
本次调整了合同示范文本框架体例,采取按章归理的方式,将合同条款按照所约定的事项进行划分,完善说明、增加术语解释等内容,更好的帮助交易双方理解合同条款,突出重点内容。
本次示范文本修订,一是将《物权法》、《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示范文本具体条款有效对接,细化了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责任、退房约定、房屋登记等内容,并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签订购房合同,从根本上确保双方权益;二是通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减少在交房、质量、保修等方面的纠纷,特别是明确了与商品房有关的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强调了房屋交付环节的房屋查验内容,细化了质量条款和装修标准,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交房质量和房屋在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隔声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解决商品房买卖双方信息失衡问题;三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息备案等条款,增加了送达、买受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需特别说明的是,自住型商品住房限定购房价格和销售对象,与商品房相比,在购房主体资格、再上市交易年限等方面存在不同,根据《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合同示范文本做了特别提示。一是提示买受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原则上年内不得转让。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买受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二是增加买受人购房资格承诺条款,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明确约定买受人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经济和法律责任,且年内买受人家庭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或向相关部门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买受人应当限期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现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住建委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10月20日前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留下您的宝贵意见。
摘自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