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华:“嫖宿幼女罪”该“寿终正寝”了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起在北京举行。根据议程,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资产评估法草案等,并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等。有消息称此次审议“嫖宿幼女罪”有可能被废除。(据8月24日中新网)
一个近乎荒唐的话题在网络和媒体上争论了已达七年之久,自2008年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以来,“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就一直活跃在舆论场上。而且每年的全国两会上的焦点议题中,都少不了“嫖宿幼女罪”。而奇怪的是虽然主张废除的声音每次都形成了绝对的优势,但是这项罪名又总是以“稳坐钓鱼船”的姿态坚挺在我们的法律文本上,更有不少人成为其实实在在的受益者。
说其荒唐,就是因为这项法律的矛盾处境。按照我国刑法,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管幼女自愿与否,都属强奸。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了一个“嫖宿幼女罪”,量刑的标准也大不一样,法定刑责仅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这就像一个选择题摆在了当事人的面前,强奸与嫖宿。强奸不仅要判重罪,甚至还有可能杀头。而如果能把强奸演化成嫖宿,最高就十五年,更说不定三五年就出来了。于是“见证奇迹的时刻到了”,最近几年,每到与幼女发生关系的案件发生,见诸媒体的就是嫖宿。是嫖宿的嫖宿,不是嫖宿的创造条件也要嫖宿。和幼女发生关系就是强奸,也就不存在幼女卖淫的问题。而一个“嫖宿幼女罪”无疑等于承认了幼女卖淫。还有比这样的法律条文更荒唐的事情吗?
我们时常说,法律是保护人的。但这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正义行为。反而,不仅不能保护,更应该严惩。但是一个“嫖宿幼女罪”,无疑等于废除了“强奸幼女罪”的全部武功。从这几年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嫖宿幼女罪”已经成了不法分子肆意侵害幼女的一种保护伞,一种可以逃避责任减轻惩处的护身符。“嫖宿幼女罪”不除,保护幼女不受侵害,怎么强调都只能是一句空话。
正因此,“嫖宿幼女罪”早该“寿终正寝”了。因为这个罪名存在一天,那些衣冠禽兽就会有恃无恐一天,而那些柔弱的幼女们就可能又沦为“嫖宿”的对象。废除这个条文,为了这些女孩子们能够更安全的生活,更是为了我们的道德和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