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查处违法不能牺牲执法规范
2013年12月31日晚,汉中市李先生因为家里没暖气,便和怀孕的妻子到洗浴中心洗澡。期间,一名警察闯了进来,拿着手机就拍照,即使告知夫妻关系,还是被拍了两次,拍照的汉中市东大街派出所刑警队队长张卫华告诉媒体:“我们检查到卖淫嫖娼的,好多都说是两口子,他女朋友,这种情况比较多,咱们自己要留证据。”并告诉媒体记者,他们平常查处卖淫嫖娼行为都是按照这个程序,截至发稿,汉中警方没有对此事公开表态(1月2日陕西广播电视台)。
卖淫嫖娼行为属社会丑恶现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警方依法查处不但是职责所为,更属打击违法的需要,的确,在查处实践中,某些违法者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注定会以种种理由进行狡辩和抵赖,如果警方缺少现场证据,很难对违法者进行打击处理,况且,卖淫嫖娼行为虽然与正常的夫妻或违反道德上的同居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没有直接的现场证据的确难以进行事后认定,这无形中给警察执法造成难度,尽管如此,也需要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范执法,从汉中警察执法的整个过程来看,程序不规范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这种不规范的执法还成了汉中警察查处卖淫嫖娼行为的“一贯动作”。按照公安部颁布的规定,人民警察上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尽管这位警察事先不知道被检查对象属合法夫妻,但独自一位男警察对并不确定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男女合住房间破门而入,不容分说强行对洗澡的夫妻进行拍照,其本身不仅是在“有罪推定”,也是在侵犯隐私,更是对被检查对象人格的不尊重,退一步说,即使被检查对象确属“卖淫嫖娼”,这样的执法行为也是极不规范。
实际上,警察在查处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过程中,不规范执法甚至程序违法现象并不是孤例,一些地方警方在对涉嫌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查处时,无论是对“嫖客”还是“失足妇女”都缺乏最起码的人格尊重,甚至故意将查出现场的“香艳镜头”好不掩饰的加以展示,严格意义上讲,警察这种执法或是“现场取证”,不但程序上违法,对违法嫌疑人隐私、人格上的极不尊重,归根到底,也是我们警察长期以来自持“高于法律”的心理使然,从媒体屡屡报道的现象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不亮证执法者有之,把警服、警车当证件者有之,抓错人拒绝道歉者有之,甚至被执法对象要求出示证件被视为“态度恶劣”者亦有之等等,这些不规范的执法表面上看是微不足道的“瑕疵”,但实际上却折射出警察的基本素质和对法律的敬畏不足,甚至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漠视心理使然,同时,警察执法存在这些较普遍的不规范现象,也是长期以来失去监督,百姓群众法律权利意识淡漠所“惯养”的结果。
我们知道,在百姓群众心目中,人民警察肩负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是法律和正义的象征,但在文明的法治社会里,警察更应当是带头遵纪守法的典范,是向百姓群众普及法律常识的“使者”,警察不仅需要严格执法,更应当规范执法,这是法治社会对人民警察的最基本要求,不管警察执法目的如何正义,是如何为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但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不严谨或有瑕疵,不但目的难以达到,更会让警察的正义形象大打折扣,笔者认为,汉中这位“擅闯”夫妻房进行拍照的警察,尽管已经向被“误查”的夫妻赔礼道歉,也删除了所拍照片,当地警方还应当吸取教训,认真举一反三,要从思想深处把人民警察的位置摆正,既要敬畏法律,又要从心里尊重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把自己当成是尊重和维护法律尊严的执法者,还应当是敬畏和维护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公仆”,既要严格执法,又不能以牺牲执法规范为代价把自己置身于法律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