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被“遗忘”的不是探亲假是权利
在北京郊区和河北河南等地,端午节又称作“女儿节”。这一天,出嫁的女儿要回娘家看望父母。但如今,很多人父母都在外地,三天的小长假,回趟老家未免有些赶。事实上,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据6月21日《新京报》)。
其实,在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不只是给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20天的探望父母假期,属于未婚职工则每年一次20天探亲假,如果是夫妻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依照这一规定,每年更可以享受30天的探望配偶假期。更需要指出的是,所规定的所有探亲假天数,都是“净值”,来往路途交通占有的时间还可以另加。探亲假期间不仅基本工资照付,来往交通费用亦可按规定在单位报销。笔者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曾休过一次探亲假,尽管与妻子相距只有50多公里,依然在假期之外增加了两天“赶路时间”,除了当月的奖金等上班福利被扣除,基本工资分文不少。
按说,出台于1981年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尽管至今已超过30多年,但并没有废止,任然具有法律效力,即使适用对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但对于时下众多民营等非国有企业,显然也具有“参照”作用,无论如何他也不应该被人们,尤其是适用单位部门所“遗忘”。而在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中,第四十条第五项对于劳动者的休假就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而且第四十五条更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说明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不仅有效,更适用于现在的非国有制企业单位。
显然,不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忘记”探亲假的存在,很多人甚至“听都没听说过”并不是因为时间久远,而是长期没有再执行造成的“误导”,让很多人压根就没有想过还有这项规定,特别是在公休假日无法保证,带薪休假更无从谈起的时下众多非公有制企业中,员工不敢提,企业“假装不知道”,休假过长就意味着丢饭碗的氛围下,连明确适用对象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也受到影响,都把国务院这一极具人性化的探亲休假规定给“遗忘了”。相关报道显示,我国公民的全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共计已达到115天,从数字上看,全年有三分之一时间在休假,这一数字也位居世界中上游水平,如果再将“探亲假”包括进去,休假的时间注定要排在世界前列。
然遗憾的是我们公民享受这些假期的“含金量”非常低,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不但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无法保证“双休”,很多非国有制企业甚至连每周一天休息都难确保。即便是法定节假日,非国有企业的员工能够“休假”,但大多并没有“带薪”,这实际上不是“休假”是休“假”。在就业形式紧张、企业处在“强势”位置的情况下,员工不敢争取自己的带薪休假权利似乎已成常态,使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很多情况下被单位企业尤其是民企所“架空”,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对此似乎也无能为力,自身休假尚不能完全保证,自然很难有底气去监管企业。久而久之,包括探亲假在内的不少休假规定也就不知不觉的被“遗忘”。
被“遗忘”的是探亲假,实质被“遗忘”却是作为职工、员工的“合法权益”,当这种休假权益不能有所保障,其他侵犯员工合法利益的行为则根本难以消除,因此,对于执行落实国家相关休假规定,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机构,不妨就先从转变自身观念做起,将按规定休假也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转变作风的一项内容,以此来辐射和带动企事业单位来保障职工按规定带薪休假的合法权利,同时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休假规范和违规查处力度,保障员工按规定休假,既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也是为了让员工更加精神百倍的高效工作,把休假权利还给员工赢得高效,时间虽是“金钱”,然效率才更是金钱与效益之和,无论对于企业还是政府部门机关,无疑都更“划算”。